一、申訴求決類(lèi)投訴請求
申訴求決,是指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,向國家機關(guān)、政黨、社會(huì )團體、企事業(yè)單位申訴,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。
(一)不服民政部門(mén)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。
1.具體投訴請求:
不服民政部門(mén)作出的以下行政許可行為(見(jiàn)下表):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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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許可行為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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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務(wù)類(lèi)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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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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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、基金會(huì )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成立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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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組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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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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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、基金會(huì )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變更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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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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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、基金會(huì )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注銷(xiāo)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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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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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設立、變更、注銷(xiāo)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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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和
慈善事業(y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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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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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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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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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肢和矯形器(輔助器具)生產(chǎn)裝配企業(yè)資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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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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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殯儀服務(wù)站、骨灰堂、公墓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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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事務(w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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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法定途徑: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、《社會(huì )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、《基金會(huì )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、《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》、《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假肢和矯形器(輔助器具)生產(chǎn)裝配企業(yè)資格認定辦法》、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等。
(二)不服民政部門(mén)作出的行政給付行為。
1.具體投訴請求:
不服民政部門(mén)作出的以下行政給付行為(見(jiàn)下表):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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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給付行為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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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務(wù)類(lèi)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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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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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(yōu)待金及殘疾撫恤金、死亡撫恤金發(fā)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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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(yōu)撫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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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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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(yōu)撫對象生活補助金、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補助金發(fā)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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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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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發(fā)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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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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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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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災捐贈資金發(fā)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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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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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員供養、醫療救助、臨時(shí)救助等對象認定、待遇給付及終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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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救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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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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孤兒基本生活費發(fā)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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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和
慈善事業(y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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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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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生活無(wú)著(zhù)的流動(dòng)人員提供生活救助、返鄉救助等救助保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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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事務(w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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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法定途徑: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、《軍人撫恤優(yōu)待條例》、《烈士褒揚條例》、《傷殘撫恤管理辦法》、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》、《自然災害救助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、《救災捐贈管理辦法》、《社會(huì )救助暫行辦法》、《國務(wù)院辦公廳關(guān)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(jiàn)》(國辦發(fā)〔2010〕54號)、《城市生活無(wú)著(zhù)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》等。
(三)不服民政部門(mén)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。
1.具體投訴請求:
不服民政部門(mén)作出的以下行政確認行為(見(jiàn)下表):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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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確認行為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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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務(wù)類(lèi)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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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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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(聯(lián)合確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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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組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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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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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殘等級評定、調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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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(yōu)撫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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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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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定和追認烈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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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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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利企業(yè)資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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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和慈善事業(y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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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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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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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事務(w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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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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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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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法定途徑:申請行政復議,提起行政訴訟、民事訴訟(婚姻登記當事人認為婚姻行為存在無(wú)效情形的,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確認婚姻行為無(wú)效)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、《財政部國家稅務(wù)總局民政部關(guān)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(guān)問(wèn)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160號)、《財政部國家稅務(wù)總局民政部關(guān)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(guān)問(wèn)題的補充通知》(財稅〔2010〕45號)、《軍人撫恤優(yōu)待條例》、《傷殘撫恤管理辦法》、《烈士褒揚條例》、《民政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<福利企業(yè)資格認定辦法>的通知》(民發(fā)〔2007〕103號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、《婚姻登記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》、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》、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》等。
(四)不服民政部門(mén)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。
1.具體投訴請求:
不服民政部門(mén)對本清單第二部分第一項所列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。
2.法定途徑: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、《社會(huì )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、《基金會(huì )管理條例》、《基金會(huì )信息公布辦法》、《軍人撫恤優(yōu)待條例》、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》、《烈士褒揚條例》、《社會(huì )救助暫行辦法》、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》、《行政區域界線(xiàn)管理條例》、《行政區域界線(xiàn)界樁管理辦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、《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》、《養老機構管理辦法》、《彩票管理條例》、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等。
(五)民政系統內公務(wù)員、事業(yè)單位人員對機關(guān)、事業(yè)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。
1.具體投訴請求:
公務(wù)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(guān)人事處理不服、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、處分決定等不服。
2.法定途徑:內部申訴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(wù)員法》、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(huì )保障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<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>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4〕45號)等。
(六)民政系統內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(fā)生的勞動(dòng)人事?tīng)幾h。
1.具體爭議:
因訂立、履行、變更、解除和終止勞動(dòng)合同,或者因除名、辭退和辭職、離職發(fā)生的爭議等。
2.法定途徑:申請調解仲裁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(dòng)合同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(wù)員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(dòng)爭議調解仲裁法》、《事業(yè)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、《勞動(dòng)人事?tīng)幾h仲裁辦案規則》、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<人事?tīng)幾h處理規定>的通知》(國人部發(fā)〔2007〕109號)、《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(huì )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(guān)于修改<人事?tīng)幾h處理規定>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1〕88號)等。
二、揭發(fā)控告類(lèi)投訴請求
揭發(fā)控告,是指向行政機關(guān)、司法機關(guān)等反映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(shí)或提供線(xiàn)索,要求依法制止、懲處或賠償。
(一)檢舉控告違法行為,要求民政部門(mén)作出行政處罰行為。
1.投訴的違法行為(見(jiàn)下表):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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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訴的違法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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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務(wù)類(lèi)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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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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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自取得《社會(huì )團體法人登記證書(shū)》之日起1年未開(kāi)展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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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組
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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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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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《社會(huì )團體法人登記證書(shū)》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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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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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出租、出借社會(huì )團體印章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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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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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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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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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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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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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(yè)務(wù)范圍進(jìn)行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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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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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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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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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對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疏于管理,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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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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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從事?tīng)I利性的經(jīng)營(yíng)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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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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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占、私分、挪用社會(huì )團體資產(chǎn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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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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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占、私分、挪用社會(huì )團體所接受的捐贈、資助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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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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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團體違反國家有關(guān)規定接受、使用捐贈、資助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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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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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涂改、出租、出借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登記證書(shū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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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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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出租、出借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印章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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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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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(yè)務(wù)范圍進(jìn)行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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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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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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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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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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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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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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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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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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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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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從事?tīng)I利性的經(jīng)營(yíng)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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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組
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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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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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的資產(chǎn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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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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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所接受的捐贈、資助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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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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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、籌集資金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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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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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接受、使用捐贈、資助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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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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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自取得登記證書(shū)之日起12個(gè)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(kāi)展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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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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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符合注銷(xiāo)條件,不按照《基金會(huì )管理條例》的規定辦理注銷(xiāo)登記仍繼續開(kāi)展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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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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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(dòng)的業(yè)務(wù)范圍進(jìn)行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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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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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在填制會(huì )計憑證、登記會(huì )計賬簿、編制財務(wù)會(huì )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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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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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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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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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未按照《基金會(huì )管理條例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(yè)支出額度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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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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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未按照《基金會(huì )管理條例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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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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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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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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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(wù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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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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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(huì )公布虛假信息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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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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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有優(yōu)撫對象優(yōu)待義務(wù)的單位不履行優(yōu)待義務(wù),經(jīng)責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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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(yōu)撫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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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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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領(lǐng)撫恤金、優(yōu)待金、補助金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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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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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(yōu)撫對象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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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(yōu)撫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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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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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具假證明,偽造證件、印章騙取撫恤金、優(yōu)待金、補助金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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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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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》的規定,拒絕或者無(wú)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(wù),經(jīng)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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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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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》的規定,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(dòng)合同、聘用合同,經(jīng)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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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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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》的規定,因其殘疾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(dòng)關(guān)系或者人事關(guān)系,經(jīng)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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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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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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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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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取虛報、隱瞞、偽造等手段,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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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救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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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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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,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(guān),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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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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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取虛報、隱瞞、偽造等手段,騙取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員供養、醫療救助、臨時(shí)救助等資金、物資或者服務(wù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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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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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(dòng)界樁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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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劃地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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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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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(dòng)其他行政區域界線(xiàn)標志物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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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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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(xiàn)詳圖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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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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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(xiàn)畫(huà)法與行政區域界線(xiàn)詳圖畫(huà)法不一致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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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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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使他人故意損毀界樁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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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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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經(jīng)許可設立養老機構,經(jīng)責令依法補辦相關(guān)手續后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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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和慈善事業(y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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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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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違反國家關(guān)于老年人、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,侵害服務(wù)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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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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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未取得《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(shū)》擅自執業(yè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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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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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進(jìn)行非法集資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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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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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未辦理變更手續,其活動(dòng)超出許可范圍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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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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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其他違法侵權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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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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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未依法履行變更手續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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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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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未依法履行終止手續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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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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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涂改、倒賣(mài)、出租、出借、轉讓設立許可證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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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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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(wù)協(xié)議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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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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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(wù)協(xié)議不符合規定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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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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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(guān)標準和規定開(kāi)展服務(wù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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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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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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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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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(mén)隱瞞有關(guān)情況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(dòng)情況真實(shí)材料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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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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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、場(chǎng)地、設施開(kāi)展與養老服務(wù)宗旨無(wú)關(guān)的活動(dòng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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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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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歧視、侮辱、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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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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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(wù)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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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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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老機構存在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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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福利和慈善事業(y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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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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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票代銷(xiāo)者委托他人代銷(xiāo)彩票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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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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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票代銷(xiāo)者轉借、出租、出售彩票投注專(zhuān)用設備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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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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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票代銷(xiāo)者進(jìn)行虛假性、誤導性宣傳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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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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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票代銷(xiāo)者以詆毀同業(yè)者等手段進(jìn)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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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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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票代銷(xiāo)者向未成年人銷(xiāo)售彩票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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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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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票代銷(xiāo)者以賒銷(xiāo)或者信用方式銷(xiāo)售彩票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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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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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經(jīng)批準,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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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(huì )事務(w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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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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墓穴占地面積超過(guò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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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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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、銷(xiāo)售不符合國家技術(shù)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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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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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、銷(xiāo)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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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法定途徑:行政處罰舉報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社會(huì )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、《基金會(huì )管理條例》、《基金會(huì )信息公布辦法》、《軍人撫恤優(yōu)待條例》、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》、《烈士褒揚條例》、《社會(huì )救助暫行辦法》、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》、《行政區域界線(xiàn)管理條例》、《行政區域界線(xiàn)界樁管理辦法》、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、《社會(huì )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》、《養老機構管理辦法》、《彩票管理條例》、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等。
(二)檢舉民政部門(mén)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。
1.具體投訴請求:
反映民政部門(mén)工作人員曠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;違反法定權限實(shí)施行政許可;違反規定辦理招標投標;違反規定向法人攤派或收取財物等。
2.法定途徑:行政監察舉報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》、《行政機關(guān)公務(wù)員處分條例》等。
(三)檢舉民政部門(mén)黨員干部違規違紀問(wèn)題。
1.具體投訴請求:
反映黨員干部熱衷虛名造政績(jì)、樹(shù)“形象”,脫離實(shí)際,脫離群眾;買(mǎi)官買(mǎi)官,任人唯親,違規提拔干部;插手工程建設項目,為親屬或關(guān)系戶(hù)謀取利益;多占住房、超標配車(chē),公款吃喝旅游,生活奢靡等。
2.法定途徑:紀律檢查舉報。
3.主要政策法規依據: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、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檢查機關(guān)控告申訴工作條例》、《黨政領(lǐng)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等。
三、信息公開(kāi)類(lèi)投訴請求
政府信息公開(kāi),是指行政機關(guān)應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,依法公開(kāi)由其在履職過(guò)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
(一)申請信息公開(kāi)的,根據《政府信息公開(kāi)條例》第4條規定,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(mén)信息公開(kāi)工作機構提出。
(二)認為行政機關(guān)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(kāi)義務(wù)的,根據《政府信息公開(kāi)條例》第33條第1款規定,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(guān)、監察機關(guān)或者政府信息公開(kāi)工作主管部門(mén)舉報。
(三)認為行政機關(guān)在政府信息公開(kāi)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,根據《政府信息公開(kāi)條例》第33條第2款規定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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